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执7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红云、陶春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云,陶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7992号被执行人陈红云,男,1997年10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被执行人陶春林,男,1998年3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红云、陶春林盗窃罪罚金一案过程中,经向银行、车辆管理所、国土局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82执79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毛应强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