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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周宽与闫书业、吕兰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宽,闫书业,吕兰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周宽。被执行人:闫书业。被执行人:吕兰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宽与被执行人闫书业、吕兰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周宽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6执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