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周宽与闫书业、吕兰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宽,闫书业,吕兰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周宽。被执行人:闫书业。被执行人:吕兰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宽与被执行人闫书业、吕兰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周宽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6执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