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1194吴尖与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尖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赟,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尖,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中,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7)苏0602民初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华荣公司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吴尖应当向本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裁定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吴尖辩称,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南通市崇川区,故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勇审判员 季建波审判员 杨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