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5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卢治普与内乡县水利局、内乡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治普,内乡县水利局,内乡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218号原告:卢治普,男,生于1961年6月15日,汉族,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恒,男,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证号:03770266。被告:内乡县水利局,住所地:内乡县宾馆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5006047133N。负责人:黎明,局长。被告:内乡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义栓,男,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113198410910543。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桥,男,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执业证号:C20154113250300。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治普与被告内乡县水利局、内乡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治普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内乡县水利局、内乡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卢治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治普撤回对被告内乡县水利局、内乡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33元,减半收取2167元,由原告卢治普负担。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