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0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林欢与中山爱思特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欢,中山爱思特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460号原告:林欢,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中山爱思特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岐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在本院审理原告林欢诉被告中山爱思特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欢以被告中山爱思特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已向其全额返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欢负担。审判员 廖志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淑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