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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执6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郑金杰申请执行孟社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杰,孟社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667号之二申请人郑金杰,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孟社会,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根据生效的(2016)黔0303民初212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郑金杰申请执行孟社会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孟社会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对孟社会名下20150011414号房产予以查封(首轮,有抵押),对其工资予以扣划(3000/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过本院依法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暂不对房产予以处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昊审判员 黄耀阳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闻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