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5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梁某与郭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郭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650号原告:梁某,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郭某,女,194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梁某与被告郭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长 陈允具审判员 于新彦审判员 丁德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