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81民初5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梁某与郭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郭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650号原告:梁某,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郭某,女,194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梁某与被告郭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长  陈允具审判员  于新彦审判员  丁德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