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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正余与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益海助学中心项目部、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余,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益海助学中心项目部,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748号原告赵正余,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忠,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益海助学中心项目部,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乡鱼湾村206号。主要负责人顾天奎,项目经理。被告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29号假日大厦602室。法定代表人魏根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正余与被告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益海助学中心项目部、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正余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正余提出的撤诉申请,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正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赵正余负担。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