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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9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申请周德华、陈正翠执行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费裁定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拖县人民法院,周德华,陈正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9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布拖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周德华,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31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陈正翠,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8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9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第三条责令被执行人周德华、陈正翠支付55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35.7312万元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足额支付55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35.731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9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第三条责令被执行人周德华、陈正翠支付55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35.7312万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晓 宇审判员 李 春 燕审判员 吉什么舍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拉玛 石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