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松太与阳城县毅龙钢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松太,阳城县毅龙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13号申请执行人:杨松太。被执行人:阳城县毅龙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演礼乡台底村。法定代表人:张永生,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松太与阳城县毅龙钢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松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马东进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