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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果永文与崔向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果永文,崔向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804号原告:果永文,男,1971年2月7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被告:崔向华,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公司住所地遵化市。负责人:张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飞雪。原告果永文与被告崔向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果永文以其与被告庭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果永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果永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果永文负担。审判员  张夫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栾志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