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易县馨康装饰中心、保定市华林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县馨康装饰中心,保定市华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532号申请执行人:易县馨康装饰中心,住址:易县易兴路191号。被执行人:保定市华林实业有限公司,涞水县永阳镇二十里铺村。本院在执行易县馨康装饰中心与保定市华林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保定市华林实业有限公司无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东审判员 李惠军审判员 李树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