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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8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8民初20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司机。案由:合同纠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垫付宝”业务,垫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将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要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原告。2015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垫付卡领用合约、授权书、承诺函等一系列合同,被告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并享有会员权利。被告于2017年2月26日在商户郭志光处消费13000元,原告依据约定代被告垫付了此款。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3月26日前将此款项偿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归还欠款3000元,尚欠10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某某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消费款10000元及利息800元。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缠。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为81.5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四、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超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慧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