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5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郭清与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清,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298号原告:郭清。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祥,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城关镇晴岚南路13号。负责人:胡群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清与被告湖南九通地产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2元,减半收取2151元,由原告郭清负担。审判员 黄君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源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