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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宪彬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480号罪犯张宪彬,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九日作出(2008)东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宪彬犯盗窃,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7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9月2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11月14日、2013年12月7日、2015年8月25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六个月、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张宪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宪彬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六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宪彬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宪彬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宪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