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财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财保字第64号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被申请人徐某某,男,汉族,1968年11月28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某某价值76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徐某某价值76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陈 展审判员 连 芳审判员 张怀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达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