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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4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于凤云与章小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云,章小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4755号原告于凤云,女,汉族,1955年7月13日生,现住静海区良王庄乡府君庙村。被告章小来,男,1971年7月26日生,汉族,现住静海区。本院受理原告于凤云与被告章小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凤云撤回对被告章小来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自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新昆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