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4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于凤云与章小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云,章小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4755号原告于凤云,女,汉族,1955年7月13日生,现住静海区良王庄乡府君庙村。被告章小来,男,1971年7月26日生,汉族,现住静海区。本院受理原告于凤云与被告章小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凤云撤回对被告章小来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自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新昆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