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湖南红兴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湖南红兴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96号申请人: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家驹,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红兴包装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红兴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桐乡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3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湖南红兴包装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936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人民 陪 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顾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