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6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晓倩申请执行静乐县丰润镇青家窊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倩,静乐县丰润镇青家窊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6执89号申请人:李晓倩,女,汉族,静乐县人。被执行人:静乐县丰润镇青家窊村委会。住所地:静乐县丰润镇青家窊村负责人:吕三则,该村村委主任、村支书。本院在执行李晓倩申请执行静乐县丰润镇青家窊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静乐县丰润镇青家窊村委会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我院作出的(2016)晋0926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