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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恢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庆华申请执行自贡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华,自贡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恢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庆华,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自贡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军,经理。被执行人:王小军,男,汉族,1962年6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庆华申请执行自贡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大民一初字第123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自贡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军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鸣审判员 夏 惠审判员 肖翔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