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02执20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吕作品、枣庄市晶典硅微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作品,枣庄市晶典硅微粉有限公司,王得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2执2016-1号申请执行人:吕作品。被执行人:枣庄市晶典硅微粉有限公司、王得轩。本院于吕作品与枣庄市晶典硅微粉有限公司、王得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宇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