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执20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吕作品、枣庄市晶典硅微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作品,枣庄市晶典硅微粉有限公司,王得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2执2016-1号申请执行人:吕作品。被执行人:枣庄市晶典硅微粉有限公司、王得轩。本院于吕作品与枣庄市晶典硅微粉有限公司、王得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宇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