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侯振挺与于波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振挺,于波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228号原告:侯振挺,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于波文,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振挺与被告于波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振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侯振挺负担。审判员 宋治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