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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侯振挺与于波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振挺,于波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228号原告:侯振挺,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于波文,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振挺与被告于波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振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侯振挺负担。审判员  宋治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