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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坤永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杨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坤永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杨某,青岛行远至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烟台润东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某,王某,李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坤永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原审被告:青岛行远至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鹏。原审被告:烟台润东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诚。原审被告:于某。原审被告:王某。原审被告:王某。原审被告:李某。上诉人山东坤永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61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坤永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青岛行远至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西梅x号x短融宝认购协议书》,该协议书是虚假的,上诉人印章是伪造的,所以一审法院依据该协议确定管辖是错误的。应该依据《募集说明书》“应当提交发行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移交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杨某(甲方)、被告山东坤永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丙方)、被告青岛行远至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西梅x号x短融宝认购协议书》,该协议书第十条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若不能协商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市南区人民法院作为协议乙方所在地法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虹审判员 许凌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红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