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付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819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801号。受理日期:2017年6月19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丽乃。被告人:付科,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邻水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抓获,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3月2日,被告人付科在其位于石狮市凤里街道后花社区百江明珠401室的住处以及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三区63号加秀住宿服务部307室等处先后5次容留曾小军吸食冰毒。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至11月的一天,被告人付科在其租住的石狮市凤里街道后花社区百江明珠401室内,容留曾小军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7年2月27日左右起3日内,被告人付科在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三区63号加秀住宿服务部307室内,3次容留曾小军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7年3月2日,被告人付科在石狮市子芳路摩登假日酒店510室内,容留曾小军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付科于2017年3月8日在石狮市拘留所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报告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另查明,经吸食毒品检测,被告人付科的冰毒尿检结果呈阳性。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付科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付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科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付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科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侯阿飞的身份证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支丁丁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