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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许让琴与被告沈天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让琴,沈天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329号原告:许让琴,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告:沈天琼,女,1948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宜宾市南溪区裴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让琴与被告沈天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廖宗桂人民陪审员  尹 华人民陪审员  明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