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许让琴与被告沈天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让琴,沈天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329号原告:许让琴,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告:沈天琼,女,1948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宜宾市南溪区裴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让琴与被告沈天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廖宗桂人民陪审员 尹 华人民陪审员 明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