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姚亮与张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亮,张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116号原告:姚亮,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被告:张增,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姚亮与被告张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姚亮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慧芳?PAGE??PAGE*MERGEFORMAT?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