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金花与叶菁、赵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花,叶菁,赵晓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962号原告杨金花,女,1966年3月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叶菁,女,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赵晓刚,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花诉被告叶菁、赵晓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金花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5元。审判员 周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