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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金花与叶菁、赵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花,叶菁,赵晓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962号原告杨金花,女,1966年3月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叶菁,女,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赵晓刚,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花诉被告叶菁、赵晓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金花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5元。审判员  周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