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魏某1与魏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1,魏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279号申请执行人:魏某1,女,2005年4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法定代理人钱某,女,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魏某2,男,1962年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魏某1与被执行人魏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00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一、被执行人魏某2自愿于2016年4月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魏某12015年度的抚养费共计3000元,如逾期给付则加付违约金1000元。二、被执行人魏某2自2016年1月1日起于每年度的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魏某1当年的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止。每年的抚养费数额按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30%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另案处置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因债务较多,本案无法实际结案。本院依法拘传夏心叶,因其体检不合格,不适宜司法拘留,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晔代理审判员 金媛媛代理审判员 李胜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