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湘雄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湘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743号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汉族,住所地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联系电话1387381****法定代表人:刘卫民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刘卫民,该管理处主任。被执行人朱湘雄,男,汉族,住本县(店址:复兴路电话亭和城中路快乐童年服装店)。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朱湘雄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已领取人民币7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华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