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州市人民法院,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590号申请执行人:彭州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回龙东路85号。法定代表人:曾耀林,职务:院长。被执行人:张勇,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4)彭州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1000元。执行中查明,对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张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勇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4)彭州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关于张勇罚金1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