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5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旭、徐若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旭,徐若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5231号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华鼎公馆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杨传辉。被告:王旭,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徐若珏,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旭、徐若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亚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