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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刑医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罪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黑0902刑医1号申请人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本市新兴区长兴乡山星村,现被公安机关送入七台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指定代理人谢恩权,系黑龙江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新检公诉医申(2017)第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申请李某某强制医疗一案向本院提起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要求申请人补充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相关材料后,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金荣、代理检察员袁刚出庭支持申请,被申请人处于疾病治疗期间未能到庭,其指定代理人谢恩权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认定:2017年2月21日上午7时许,七台河市新兴区长兴乡山星村原星���被害人邵某某放牛途经李某某家门前时,李某某无故手持一把铁锹从屋内冲出,并用铁锹将被害人邵某某头部及左臂打伤。经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疾病期;作案时的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对指控的上述事实申请人向法庭提供了:1.书证户籍信息、住院病历过等;2.证人李某甲、田某某、邵某某等人证言;3.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6.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对其申请强制医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被申请人李某某的指定代理人谢恩权对强制医疗申请书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申请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上午7时许,七台河市新兴区长兴乡山星村原星屯被害人邵某某放牛途经李某某家门前时,李某某无故手持一把铁锹从屋内冲出,并用铁锹将被害人邵某某头部及左臂打伤致轻伤后果。经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疾病期;作案时的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查明,被申请人李某某现有近亲属哥哥李某甲、姐姐李某乙、李某丙。被申请人哥哥、姐姐在公安机关均表示无能力对被申请人予以监护,同意对被申请人予以强制医疗。上述事实,有检察院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长兴派出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2月21日11时30分许,长兴乡山星村村民邵某某报案后立案侦查登记情况。2.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长兴派出所制作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当日,民警将打伤村民邵某某的精神病人李某某送到七台河市精神病院治疗。3长兴乡山星村村民申请,证实长兴乡山星村村民李某某患有精神病多年,病情严重无法控制,经常犯病危害村民生命安全,村民不敢外出,全村小学生不敢单独上学,邻居惊恐不安,全体村民申请新兴区人民政府、新兴公安分局对李某某给予治疗。4.七台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病案,证实被申请人李某某曾于1998年3月9日因精神疾病入院治疗过。5.证人李某丁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和李某某家是前后院,李某某有精神病,在大道上见谁骂谁,踢他家大门,用砖头砸他家玻璃。6.证人丁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李某某患有精神类疾病,在七台河市精神病医院住过两次院。病发时曾将他家前后院邻居的玻璃砸碎,打伤村民,砸坏他人摩托车。李某某犯病时经常会拿着一把菜刀在大道上看到谁就追砍谁,对山星村原星屯村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7.证人祁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其走到李某某家时,听到邵某某喊救命,看到李某某用锹打邵某某,邵某某头部出血了,左胳膊被打骨折了。李某某有精神病,在七台河市精神病医院治疗过。病发时砸过邻居的玻璃,砸坏过村民摩托车,打伤过村民。8.证人田某某、李某戊的证言笔录,证实李某某是精神病人,犯病时在路上打过他们。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李某某的哥哥,李某某患有精神病,在七台河市精神病医院治疗一年,没钱支付治疗费用,李某某就一直在家用药进行维持,每隔一个月就会犯病。犯病后看到谁打谁,看什么东西不顺眼就砸什么东西,有时还会拿菜刀在大道上追砍路人。案发当日,其看到李某某正在用一把铁锹打邵某某,邵某某的头部出血了。同时证实其现无能力监护被申请人李某某,同意对李某某予以强制医疗。10.被申请人李某某的姐姐李某乙、李某丙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通话记录,证实其二人为被申请人的姐姐,现无能力监护被申请人李某某,同意对李某某予以强制医疗。11.七台河市精神卫生中心主治医生田某某��证言笔录,证实李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入院治疗,病情有一定好转,但还需要进一步治疗,终身服药。12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其走到李某某家门前,李某某从屋里拿着铁锹就奔其过来,打了其头部和左胳膊两三下。李某某有精神病,以前在七台河市精神病院治疗过。13.被申请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2月21日7时许,其当时精神病发作,看见邵某某从其家门口路过,就从屋里拿出一把铁锹打了邵某某几下。14.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七)公(刑技)鉴(法临)字[2017]39号鉴定文书,证实邵某某之损伤属于轻伤二级。15.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佳精医司法鉴定所[2017]精鉴字第26号鉴定意见书,证实(1)被鉴定人李某某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疾病期。(2)被鉴定人李某某作案时的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3)建议对被鉴定人李某某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16.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长兴乡山星村原星屯李某某家门前村道。17.被申请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某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申请人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李某某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申请人指定代理人对新兴区人民检察院的申请意见没有异议,同意对被申请人予以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跃海审 判 员  王长林人民陪审员  王恩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陈香世书 记 员  侯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