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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苏阳与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苏阳,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苏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202行初54号原告黄苏阳。被告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泰州市永定西路588号。负责人吴国华,支队长。第三人黄苏兴。原告黄苏阳诉被告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第三人黄苏兴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苏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苏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环 震人民陪审员  梁文有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