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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世环与刘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环,刘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099号原告:张世环,男,汉族,1990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刘富强,男,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张世环与被告刘富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定于2017年6月26日15时整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张世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世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