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4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董事长。黄某某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6)第50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支付购房款173736元及利息5000元,承担仲裁费10169元。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64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 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