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广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黄雪喜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黄雪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58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龙门路**号。法定代表人:叶凤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雪喜,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雪喜追偿权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9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委托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9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9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助理审判员 何 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容 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