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汪某危险驾驶罪2017刑初687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68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于2017年3月17日��晨0时许,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汪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1.2mg/100mL。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汪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汪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汪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欣易��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