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执2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宋俊海、枣庄市安城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俊海,枣庄市安城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2执2119-1号申请执行人:宋俊海。被执行人:枣庄市安城水泥有限公司。本院于宋俊海与枣庄市安城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杰书记员 徐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