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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2执2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宋俊海、枣庄市安城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俊海,枣庄市安城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2执2119-1号申请执行人:宋俊海。被执行人:枣庄市安城水泥有限公司。本院于宋俊海与枣庄市安城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杰书记员  徐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