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顺玉与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执11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顺玉与被执行人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边仲裁委员会(2016)延仲字第10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顺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本金及仲裁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支付人民币340000元。仲裁费4609.5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总计349609.5元。本院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延边仲裁委员会(2016)延仲字第102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