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振洲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振洲,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540号申请执行人黄振洲,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章华,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申请执行人黄振洲与被执行人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5)昌民初字第872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振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章华名下无存款、无车辆,其名下昌平区建材城西路87号2号楼11层2单元1110,17层2单元1708号房产已在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保全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7月8日至2018年7月7日),位于朝阳区辛店路1号朗月园3栋-1至3层3-7号房产已在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两房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黄振洲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章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章华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5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