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5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萧山通达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萧山通达食品有限公司,孙灿甫,李萍,李国标,张静,孙虹,任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5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惠路342-352号。被执行人杭州萧山通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城厢街道湖头陈村,组织机构代码:72101842-X。被执行人孙灿甫,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李萍,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李国标,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张静,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孙虹,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任伟,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杭州萧山通达食品有限公司、孙灿甫、李萍、李国标、张静、孙虹、任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4日10时至2017年6月5日10时39分09秒止,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李国标所有位于萧山区城厢城中花园8号楼1单元201室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李蕴(身份证号:)以296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于2017年6月4日10时至2017年6月5日10时52分17秒止,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孙灿甫、李萍所有位于萧山区城厢街道湘湖美地公寓4幢401室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王惠兰(身份证号:330121195801057426以50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现买受人均已付清全部价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萧山区城厢城中花园8号楼1单元201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蕴(身份证号:)所有。房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蕴(身份证号:)时起转移。二、萧山区城厢街道湘湖美地公寓4幢401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惠兰(身份证号:330121195801057426所有。房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惠兰(身份证号:330121195801057426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李蕴(身份证号:)、王惠兰(身份证号:330121195801057426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