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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573盱眙久盛地板经营部与朱孝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盱眙久盛地板经营部,朱孝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573号申请执行人盱眙久盛地板经营部,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五墩北路新世纪广场1幢12号。被执行人朱孝波,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盱眙县。申请执行人盱眙久盛地板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朱孝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苏0830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朱孝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盱眙久盛地板经营部货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朱孝波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7年2月21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被执行人朱孝波已签收,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未履行义务。2、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朱孝波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朱孝波名下车辆已被查封,于2017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朱孝波寄出罚款决定书且罚款一千元。3、2017年5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朱孝波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17年5月11日,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朱孝波家进行实地走访,通过居委会工作人员处了解到,朱孝波长期不在家,在外地打工,家中只有几间平房和父母一起住,父亲患了癌症,家中经济困难,房子是朱孝波父亲所盖。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5161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 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