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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宝与被执行人刘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男,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刘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与被执行人刘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君自动履行,于2017年6月2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宝劳务费109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72.50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文 文审判员 白满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满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