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与李川平、刘翠翠、巴春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李川平,刘翠翠,巴春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75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书江,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边佳友,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籍贯海伦市,职员,住海伦市。被告李川平,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住海伦市。被告刘翠翠,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住海伦市。被告巴春香,女,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住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诉被告李川平、刘翠翠、巴春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本案中部分人员涉嫌犯罪嫌疑,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5.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负担。审判长 李凤涛审判员 孟令臣审判员 纪伯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瑞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