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国瑞与张朱峰、袁彦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瑞,张朱峰,袁彦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826号原告李国瑞,男,汉族,1929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韩洪峰,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张朱峰,男,汉族,1995年6月2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袁彦锋,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原告李国瑞诉被告张朱峰、袁彦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国瑞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瑞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国瑞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姬聪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