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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世芳、李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芳,李光军,张宗华,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李世芳,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光军,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张宗华,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超,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李世芳与被执行人李光军、张宗华、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8514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日止),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元。执行过程中查询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46000元,并查封被执行人李光军名下车辆,由于车辆为轮候查封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房产暂时不具备拍卖条件,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