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南通佰仕乐服饰有限公司与张贤年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佰仕乐服饰有限公司,张贤年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189号原告南通佰仕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南城街道营溪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於朝林,南通佰仕乐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松金,海安县孙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贤年,男,1980年12月27日生,住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佰仕乐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贤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佰仕乐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催交,既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求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凤刚人民陪审员 王维祥人民陪审员 胡建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晓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