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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志永与薛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永,薛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永,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被执行人:薛冰,男,汉族,1975年6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56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刘志永申请执行薛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2500元及利息,执行费688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薛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志永申请执行薛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海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