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2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邵团结、潘文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团结,潘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4号申请执行人:邵团结,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潘文富,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邵团结与潘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潘文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邵团结与被执行人潘文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邵团结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    生代理审判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楚笑(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