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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文杰与被执行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连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杰,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连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57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杰,男,汉族,1967年10月30日生,住宝鸡市千阳县。被执行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石鼓工业基地东区61号,组织机构代码671525924。被执行人:李连根,男,汉族,1962年08月15日生,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杰与被执行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连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303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5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少妮